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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,其产生、变更或消灭,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。但是,民法的规定本身,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、变更或消灭。例如,民法规定,民事主体可以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。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使某个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某项具体的所有权。当事人要实际地享有所有权,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(如买卖、赠与等)才能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。因此,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,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,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、变更或消灭。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,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

就民事法律规范、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,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,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,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、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。而从根本上讲,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、变更或消灭,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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